辽源市龙山区
当前位置:首页>>龙检要闻
龙检说案馆丨第七十八期:社区矫正不是放任自由 而是在规范引导下走向新生
时间:2025-07-16  作者:李萌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三检察部:李萌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旨在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然而,社区矫正并不代表着完全自由,而是附条件的“自由身”。

下面通过2个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社区矫正”

案例一:

王五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王五是否可以出去旅游?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案例二:

小王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

小王这样做将迎来怎样的后果?

答:若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挑战法律底线,就会重新被套上冰冷的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监外服刑”,对矫正对象而言,遵守规定是重获信任的第一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顺利完成社区矫正,重新融入社会。



 
机构设置
法律文书
案件流程查询
12309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网上举报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长信箱
复制纪检监察 
 检察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路1989号  电话:0437-338901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