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三检察部:李萌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旨在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然而,社区矫正并不代表着完全自由,而是附条件的“自由身”。
下面通过2个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社区矫正”
案例一:
王五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王五是否可以出去旅游?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案例二:
小王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
小王这样做将迎来怎样的后果?
答:若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挑战法律底线,就会重新被套上冰冷的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监外服刑”,对矫正对象而言,遵守规定是重获信任的第一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顺利完成社区矫正,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