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五检察部:谭莹
【案例小故事】
学生小李沉迷网络购物,生活费入不敷出。社会人员王某得知后,向小李鼓吹“校园贷”手续简单、放款快,能轻松解决资金难题。小李心动,在王某诱导下签订看似“优惠”,实则隐藏高额利息与不合理违约条款的借贷合同。起初小李还能勉强还款,后因利息如滚雪球般积攒,最终无力承担。王某竟纠集人员到学校威胁、辱骂小李,逼其还款,小李不堪压力,向老师求助并报警。经警方调查,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寻衅滋事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校园贷”若涉及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还可能触犯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
【检察官说法】
校园是青春成长的摇篮,可“校园贷”这颗毒瘤,正悄然盯上涉世未深的学生。部分同学消费不理性、金融知识匮乏,易被不法分子以“低息”“便捷”引诱。这些“校园贷”往往暗藏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陷阱,学生一旦陷入,不仅会让自己背负沉重债务,还可能遭遇威胁、骚扰,严重影响学业与身心健康。检察官在此提醒同学们,要树立正确消费观,量入为出,别轻信来路不明的借贷宣传,若遇资金困难,应优先学校、家长求助。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别让“校园贷”毁了美好青春前程,共同筑牢校园防“贷”安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