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四检察部:李健
【案例小故事】
一名群众打来电话说“检察官,我在超市买的酸奶,回家喝着总觉得味道不对,是不是储存有问题啊?”按照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检察官们排查后发现一些超市冷藏柜的插头松垮地挂在插座旁,柜里的酸奶摸着毫无凉意;更有甚者把整箱酸奶堆在门口的普通货架上,阳光一晒,包装都微微发烫。酸奶的标准贮存温度是2-6℃,一旦偏离这个范围,很容易变质。这些商超的做法,让消费者可能喝到不新鲜的酸奶,埋下了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六: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检察官说法】
未按照要求在2-6℃温度下保存的酸奶制品极易变质,很容易导致食用者腹泻,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还可能损害人体健康,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筑牢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防线,规范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贮存行为,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贮存食品,让食品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