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政治部:孟宪炜
【案例小故事】
耿某某在收废品时,为省力将另一块压缩木床板从该楼道窗户向外扔至楼下。所扔床板落下后砸到了毛某某后脚跟,落地反弹时又砸到了毛某某的后背。耿某某道歉后,欲取走木床板,遭到毛某某阻止。经鉴定,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毛某某之子毛某报警,耿某某被民警从案发现场传唤到案。
由于耿某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后果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存在较大差距,检察机关以耿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检察官说法】
高空之上,抛下的不仅是物品,更是漠视生命的冷漠态度和触犯法律的风险。每次的“随手一扔”,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而肇事者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守护头顶安全,需要每个人的自觉和担当。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这份关乎你我的平安与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