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
当前位置:首页>>龙检要闻
龙检说案馆丨第八十七期:驾车行驶要注意,交通肇事要防避
时间:2025-11-26  作者:丁文博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综合业务部:丁文博

【案例小故事】

犯罪嫌疑人梁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道路行驶,因天气寒冷、道路结冰未及时瞭望,行驶中紧急制动导致车辆侧翻,撞倒行人吴某致其受伤。其后,伤者吴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手握方向盘就是握着生命线。驾驶不仅仅是一项技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我们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中,不仅仅是独立的个体,更是庞大交通系统中的一个节点。我们的专注力和判断力都关乎着自己和他人的安危。每个人都应该把交通法律法规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和道德自觉,让“交通肇事”止于未然。



 
机构设置
法律文书
案件流程查询
12309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网上举报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长信箱
复制纪检监察 
 检察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路1989号  电话:0437-338901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