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三检察部:王红
【案例小故事】
罪犯张某因患严重心脏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在定期跟踪时发现,张某的病情经治疗已经明显好转,符合收监条件,但相关部门未及时启动收监程序。检察机关随即发出检察监督意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将张某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检察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终身免责
很多人误以为暂予监外执行是“免刑金牌”,认为病情好转、刑期未满也不用回监狱,这是严重误解。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所列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定期核查罪犯身体状况与社会表现,一旦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如病情好转、哺乳期结束)且刑期未满,就会立即监督收监,对拖延不收的及时纠正,确保刑罚执行不中断、法律权威不打折扣。
刑事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检察机关以全程精准监督守住法律底线,杜绝“虚假保外”、“逃避财产刑”等违规操作,确保刑罚执行不打折扣。同时也会兼顾人文关怀,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监督,以“监督不缺位、履职不越位”的担当,守护刑罚执行防线,让法治信仰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