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一检察部:秦世雯
【案例小故事】
刘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借给朋友邵某使用,邵某承诺每天给刘某1000元。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人员提供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用于实施结算帮助,涉案金额达100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提示您,切勿在“贪图蝇头小利”的心理驱使下,向“他人”售卖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使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因此,提醒广大公民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提高防诈意识,不要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下载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警惕“帮信”陷阱,不做犯罪分子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