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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九十四期:检察履职护薪安,恶意欠薪必追责
时间:2026-03-13  作者:马娟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小故事】

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李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雇用19名工人施工。其将建设单位足额拨付的工程款擅自挪用,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1.545万元,部分工人生活陷入困境。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后,李某某仍拒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才足额结清欠薪。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血汗钱”,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精准认定李某某“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恶意及“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司法公正。同时,检察机关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李某某的悔罪表现与补救行为,合理提出量刑建议,既实现法律惩戒目的,又推动劳资矛盾化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建筑行业挂靠经营的监管痛点,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深挖行业共性问题、破解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履行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职责,助力构建“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劳动用工环境。此外,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普法引导职能,提醒用工主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告知劳动者维权途径,切实发挥检察力量,筑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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