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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九十五期:投标之路,莫因“串通”变“绝路
时间:2026-03-31  作者:熊赫轩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小故事】

某餐饮公司总裁张某A与法定代表人宋某为了中标某学校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授意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B与学校负责招标工作人员串通投标并向其贿送财物,以此让招标代理制定有利于公司中标的招标文件,最终,公司顺利中标上述项目。经查,截至案发,该餐饮公司在上述项目中营业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重要手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政策法规,按照法定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标的、潜在投标单位等依法需要保密的招标信息,严禁对外透露。在招标文件制定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能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更不能以此受贿为他人获取利益,如上述案例中学校的工作人员,就因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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