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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九十七期:驾考考场上的“窃听风云”,“包过”变“包刑”!
时间:2026-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小故事】

驾校教练赵某某为牟利,通过网络购买针孔摄像头、无线耳机等设备,向屡考不过的学员钱某某等人收取每人5000元“包过费”,在科目一考试中,让学员佩戴伪装摄像头和入耳式耳机进入考场,自己在考场外车内接收试题并远程报答案。考试时钱某某因频繁摆弄衣领、摸耳等异常举动被监考人员发现,作弊设备当场被查获。经查,赵某某累计帮助13名学员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非法获利6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检察官说法】

驾驶证考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国家考试。赵某某购买针孔摄像头、无线耳机等设备,帮助学员在考场内传输试题并远程提供答案,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虽然赵某某帮助的人次未达到“三十人次以上”的加重标准,但其“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在此郑重提醒:驾校应诚信经营,勿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甚至被吊销从业资格;驾考培训机构老板、教练介绍生源、提供帮助,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共犯,面临“职业禁止令”;广大学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收缴驾驶证、撤销驾驶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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