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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一百零一期:青春不容“帮信” 少年勿成“工具人”
时间:2026-07-03  作者:王瀚莹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小故事】

17岁的小宇是一名在校学生,平时喜欢刷短视频、玩网络游戏。2025年暑假,小宇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大哥”,对方称只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微信收款码,帮忙“走账”,每笔就能拿到5%-10%的佣金,轻松赚钱。

小宇想着暑假零花钱不够,又觉得只是借个账号,没什么大不了,便答应了。他先后办理了3张银行卡,将银行卡、微信账号及密码都交给了对方。短短一个月,小宇的银行卡流水高达20余万元,他从中获利8000元。

不久,公安机关找到小宇,告知其银行卡接收的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的赃款,他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未检检察官综合考量小宇系未成年人、初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联合学校、家庭开展帮教矫治,帮助小宇回归正途。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小宇因法律意识淡薄,被“高额佣金”诱惑,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支付账户,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仅触犯法律,还影响自身学业和未来发展。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帮信罪”案件频发,多因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辨别能力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提醒广大未成年人: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社交账号、支付二维码,不贪小便宜,远离网络违法犯罪;发现此类违法线索,及时向家长、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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