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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二十五期:摒弃酒驾陋习 拒绝危险驾驶
时间:2023-03-30  作者:白杨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广大驾驶员朋友的共识,亲友团聚、逢年过节、周末假日,在饭桌上人们往往把酒言欢,欢聚一堂,少数人仍存在侥幸心理饮酒后驾车。酒后驾车行为已经成为危险驾驶罪的高发行为,给道路秩序带来严重混乱,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故事


当天,李某同几名好友在饭店内欢聚,期间李某喝了酒,聚餐结束后,李某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遇到交警,便驾驶小型轿车返回家中,中途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驾与醉驾

酒驾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一经查获会受到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照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醉驾是指,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时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一经查获会受到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手”。广大司机朋友要深刻认识酒驾给自己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增强自控能力,消除侥幸心理,把法律约束内化为一种道德自觉,做到遵法守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让平安出行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意识、一种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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