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
龙检说案馆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
《龙检说案馆》第二十七期之——
知识产权保护日让我们来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大家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本期普法:第二检察部周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漫画中的制假、贩假人员一直在辩解自己并不知道所进购的手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这种“不知道”的说法,能否成为制假、贩假人员脱罪的借口?
显然,这种“不知道”的说法并不能使得制假、贩假人员逃避法律的制裁,因为“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或者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明知”。
本案中的制假、贩假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其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明知”这一情节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逢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在此呼吁大家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共同努力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