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龙检说案馆丨第三十一期:当“国际禁毒日”遇到“7号检察建议”
时间:2023-06-26  作者:崔志鹏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

龙检说案馆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

《龙检说案馆》第三十一期之——

“国际禁毒日”遇到“7号检察建议”大家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本期普法:第一检察部崔志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快,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成了新常态,以“互联网+物流寄递”贩毒活动方式日益突出,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那么问题来了

快递从业人员明知是毒品还帮助邮寄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邮寄前明知是毒品且参与共谋,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仅明知是毒品而帮助非法运输,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快递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代收者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则代收者应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犯。没有证据证明代收者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

毒品不仅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涉及各种犯罪。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对毒品要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识毒、防毒、拒毒,一起对毒品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龙检说案馆》栏目介绍

每期邀请一位检察官

结合办案故事

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机构设置
法律文书
案件流程查询
12309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网上举报
检察工作报告
检察长信箱
复制纪检监察 
 检察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路1989号  电话:0437-338901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