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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四十三期:网络无边法有边 文明上网莫走偏
时间:2023-12-29  作者:陈洪禹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

《龙检说案馆》第四十三期之——

网络无边法有边 文明上网莫走偏

大家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

本期普法:

政治部 陈洪禹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型的社会问题,依靠网络载体,以文字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攻击,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生活,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甚至会导致受害者出现严重的心理疾病。所以维护网络安全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对广大的网民群体尤为重要。

今天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我国的

《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刑法》等

法规对网络安全的一些规定,

更好地帮助大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

1.不得危害网络安全

2.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①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④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⑤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⑥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⑧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网络暴力的立案标准

网络暴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

二、以文字言语或图片视频作为主要形式的网络暴力。

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1.网络暴力要注意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做好截图、录屏,防止因为平台举报等原因对相关视频或者文章的删除,同时为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保存。

2.及时联系客服平台要求提供基于对网络参与方的个人信息保护,防止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看到这里大家可以看出来,在网络娱乐逐渐火爆的今天,“按键伤人”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该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在受到损害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时刻牢记:网络不是法外花园,文明上网始于指尖,清朗环境你我贡献,和谐家园点亮心间。

《龙检说案馆》栏目介绍

每期邀请一位检察官

结合办案故事

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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