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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四十六期:缓刑是“刑”吗?
时间:2024-02-20  作者:李萌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三检察部:李萌


【案例小故事】

李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但李某某到司法行政部门报道后并不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当地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先后两次给予李某某书面警告。但他仍然在集中学习时无故迟到,多次未请假便擅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多次联系后将工作人员电话、微信均“拉黑”,逃避监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说法】

关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虽然无需收监执行刑罚,但是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刑罚。是一种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被判处缓刑后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接受监督教育,好好改造自身。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龙检说案馆》栏目介绍

每期邀请一位检察官

结合办案故事

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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