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一检察部:崔志鹏
【案例小故事】
司机小王是持有“A1”型驾驶证的驾驶员,2023年1月的一天,他像平常一样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但在那一天由于驾驶时间较长,没有充分休息。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况,在路过事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过路的3名行人碰撞,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且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应当养成文明驾驶的习惯,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杜绝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积极救治伤者。车辆的所有人、乘坐人不得强令、指使驾驶人违章行驶,也不得强令、指使驾驶人肇事逃逸等行为。
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交通安全,反思自己驾车的陋习,把宝贵的生命从无情的车祸中解救出来,切莫因一丝侥幸断送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幸福!
《龙检说案馆》栏目介绍
每期邀请一位检察官
结合办案故事
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