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二检察部:陈洪禹
【案例小故事】
小张在网上找工作时,通过广告看到了一份线上工作的招聘,抵不住高工资、在家就能赚钱的宣传,便想试一试。后工作单位的主管人员小李对其进行了讲解,只需要“聊天刷视频即可赚钱”,让小张更加心动,随后小李便告诉小张,做这份工作需要先下载一个APP,然后交一份“入门费”,如果小张后续有了其他的“队员”,那么他们刷视频也会给他返利,他还会晋升为主管,返利更多,一旦公司上市还会给他期权,到时候会成为公司元老,有更多的返利。小张立即交费并开始找亲朋好友们一起“赚钱”,不多日小张便找了40多位“朋友”成为了“公司的高层”,后小张和小李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抓获。
【相关法条】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构成要求: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根据《传销案件意见》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3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 集资诈骗罪的交叉适用:
若传销组织者直接非法占有资金(如虚构用途、卷款潜逃),可能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则可能择一重罪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检察官说法】
(一)公众防范要点
1.警惕“零门槛高回报”陷阱:
本案中“刷视频赚钱”等噱头具有极强迷惑性。传销活动常伪装成合法项目,但本质仍依赖拉人头返利。
2.传销核心特征:
①入门费:要求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获得资格。
②层级返利:收益与下线人数挂钩,而非实际商品销售。
③欺诈性宣传:虚构项目前景(如上市、国家政策支持)。
3. 法律后果警示:
①参与者风险:投入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可能血本无归。
②组织者责任:主犯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维权与举报途径
若发现疑似传销活动,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①工商部门:拨打12315;
②公安机关:拨打110或登录公安部经侦局网络平台。
传销犯罪不断翻新外衣,但本质始终是“拉人头、缴会费、层级返利”。大家需增强法律意识,拒绝“躺赚”诱惑,从源头避免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