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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八十五期:贪“高薪跑腿”?法律红线莫触碰
时间:2025-11-10  作者:徐榕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政治部:徐榕

【案例小故事】

某日,小李在路边发现一则“高薪兼职”的宣传信息。他随即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所谓“上家”,并多次配合对方,帮不同公司到某大型连锁超市提取购物卡或高档白酒,以此赚取高额“跑腿报酬”。这些公司向超市转账后,均不安排自家员工前往提取,反而让小李伪造虚假《授权委托书》,冒充公司职员,持转账凭证到指定门店提货,随后低价转卖。每完成一单,小李都能拿到可观的报酬。在种种不对劲的迹象下,小李已察觉到用于提取购物卡或者名贵白酒的转账来路不正。但因“跑腿费”可观,小李仍然贪恋,便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从事该“高薪兼职”。某天下午,小李再次按上家要求,到指定超市门店出示转账凭证及伪造的《授权委托书》,顺利提走一批白酒。然而,这笔转账此前已被另一名“跑腿人”在该连锁超市的另一门店取走购物卡。超市发现异常后报案,警方调查证实:这笔资金实为上游电信诈骗的赃款。原来,上家利用超市内部信息更新延迟的时间差,用同一笔转账完成两次提货——既快速“洗白”诈骗赃款,又利用赃款继续实施诈骗,堪称“一鱼两吃”的犯罪手法。经调查,小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就像本案中的小李,本想寻觅一份高薪差事,不料陷入诈骗团伙精心设计的陷阱。即便察觉资金来源可疑,他仍选择协助“跑腿兼职”,最终沦为犯罪帮凶,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高薪兼职”的诱惑,务必擦亮双眼、审慎辨别。切莫因贪图眼前小利,成为犯罪链条中的一环,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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