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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八十六期:与他人恶意串通,打场“假官司”——关于“虚假诉讼”!
时间:2025-11-19  作者:麻秋湜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第一检察部:麻秋湜

【案例小故事】


被告人黄某为逃避债务,与王某恶意串通后进行民事虚假诉讼。二人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并伪造180万元借款的银行流水,后王某以黄某未能还款180万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虚假的借款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抵押合同。法院依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判决黄某向王某清偿借款180万元。如不能清偿,王某对黄某所有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拥有仅次于抵押权人(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该虚假诉讼行为导致被害人张某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不仅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而且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力,诉讼参与人应提升法治素养,遵守民商事规则,不要心存侥幸或者铤而走险,企图利用虚假诉讼取得不法利益,“碰瓷”国家法律,否则“假官司”将换来“真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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