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故事】
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设备作为小区出入门禁系统的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安全隐患的问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整改。
【相关法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典型敏感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说法】
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置需遵循更加严格的标准,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规范物业、房地产等企业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业治理,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