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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一百零三期:你的小区你做主——全体业主法定权利指南
时间:2026-07-31  作者:姜喆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你是业主,你拥有什么权利?】

买房不止拥有一套房子,更拥有小区公共区域的共有权、管理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小区业主享有如下专属权利:

一、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情况、公共收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等资料,物业不得隐瞒、拒绝。

二、监督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缩水、不作为、违规行为等,可依法质询、责令整改、投诉追责。

业主有权对服务缩水、不作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可依法质询、责令整改、投诉追责。

三、公共收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车位、快递柜、场地租赁等收益,法定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侵占、私分。四、自主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即可合法解聘、选聘物业。五、损害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履职不当造成损失,需承担整改、赔偿责任。六、拒绝违规乱收费权:《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答疑】


一、物业服务差,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全额拒交。缴纳物业费是业主义务,可凭证据申请对应时段、对应项目物业费减免。

二、小区广告、车位租金归谁?

全部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仅可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剩余收益必须公开公示、用于小区公共建设或业主福利。

三、物业能停水停电催费吗?

不能!属于法定违法行为。

四、业主可以更换不作为物业吗?

可以。经业主大会合法表决,即可依法解聘、选聘新物业,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说法】

房子不只是居所,全体业主才是小区真正的主人。依法享有业主权利,依规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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