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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一百零四期:守护小区公共收益 筑牢民生财产防线
时间:2026-08-13  作者:李健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小故事】

家住辖区某小区的王师傅最近很疑惑,小区电梯里常年贴满商业广告,地下车位也对外长期出租,每年都会产生不少收入,可入住多年,业主从未见过一分钱分红,物业也从未公示过相关收支账目。不少业主多次向物业询问收益去向,均被含糊搪塞,问题迟迟没有解决。

该小区多年来电梯广告、车位租赁、公共区域摆摊等公共收益数额可观,但物业长期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定期公示,部分收益被随意挪用,未用于小区设施维修、环境改善、业主分红等公共用途,导致小区业主集体公共财产持续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检察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共财产。

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物业规范管理、公开公共收益账目、保障业主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物业隐匿、挪用小区公共收益,长期不公示收支情况,致使群众公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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