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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丨第一百零五期:拒绝未成年人文身 守护少年纯净成长
时间:2026-09-01  作者:谭莹  新闻来源: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小故事】

李某系一名15周岁未成年人,出于好奇想要文身。某文身店经营者王某在未核实李某年龄,未告知其文身危害的情况下,为李某提供文身服务。李某父母发现孩子身上文身后,多次与文身店沟通无果,向检察机关反映相关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后发现,该文身店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检察官说法】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追求个性、跟风猎奇,对文身的长远危害缺乏认知。文身属于有创操作,容易造成皮肤感染,文身图案后期洗除不仅费用高昂,还会伴随痛苦,同时还会对未成年人就学、参军、就业造成诸多限制。部分文身经营主体法治意识淡薄,不顾法律规定,违规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要理性看待个性表达,充分认识文身带来的身心双重伤害,不要盲目跟风文身。也告诫各类文身经营商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坚决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关注孩子身心变化,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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